“工人全月无休下班猝死案”落槌(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该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正常至康康公司上班,根据人社局向朱某工友所作调查,朱某正常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期间并未有异常表现,也并非在工作时突发
该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正常至康康公司上班,根据人社局向朱某工友所作调查,朱某正常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期间并未有异常表现,也并非在工作时突发疾病,老朱和小艮所述朱某在工作时已出现身体不适、呕吐等症状无任何证据佐证。朱某当日从康康公司考勤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驶离康康公司,后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情形,故对人社局对朱某死亡事宜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老朱和小艮的诉讼请求。
老朱和小艮不服,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老朱和小艮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于是老朱和小艮于2021年以侵权之诉,将康康公司告上了法院。
对此,康康公司未予否认,但提交了当地一家医院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朱某职业健康检查表,该表载明未发现朱某患有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但心电图、生化检验等项目发现异常,建议定期复查或者到综合性医疗机构门诊复查。康康公司认为体检报告反映朱某自身存在基础性疾病。但老朱和小艮却认为,康康公司取得体检报告后未及时通知朱某,仅口头告知其身体没有问题。
直至次日4时56分朱某才被人发现,后经120工作人员现场确认朱某死亡。朱某最后被人发现的位置距离康康公司北门仅300米左右。9月22日,当地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经尸检对朱某的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朱某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同时载明“其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朱某早年离婚,与父亲老朱以及女儿小艮相依为命。为了多赚钱供女儿读书,朱某放弃原有的理发师工作,来到康康公司上班。朱某因意外离世,留下祖孙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该条文明确了诉讼证明活动中,本证证明活动旨在使裁判者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而反证的证明活动只要达到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本案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应该按普通人的标准而非按科学家或哲学家的眼光来衡量,在衡量的过程中也应该采用较为宽泛的理解。老朱和小艮已经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以及死因鉴定文书、朱某个人手写的加班时长记录,事故证明对朱某下班出厂门到其摔倒的经过予以了记录,鉴定文书载明朱某死于冠心病急性发作,其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至此老朱和小艮已经完成了本证的初步举证,结合事发前半个月的气温、朱某事发前一个月的工作时长,应当可以认定康康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显著增加了朱某冠心病急性发作的风险。同时,康康公司既无证据证明朱某当晚冠心病的发作系因其他原因导致,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事发当晚存在更加可能实际导致朱某冠心病急性发作的其他原因,故从现有证据情况看,康康公司在用工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与朱某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二审法院对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予以认定,最终支持老朱和小艮的部分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但一、二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原因主要在于一、二审对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认识。一审对因果关系要求的证明标准是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认定老朱和小艮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康康公司构成侵权从而驳回老朱和小艮的诉讼请求;而二审对老朱和小艮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上则采用高度可能性,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康康公司在用工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与朱某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从而部分支持了老朱和小艮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裁判对证明标准的不同认定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个发展过程,也反映出民事诉讼从追求客观真实向追求法律真实的理念转变。
盛夏整月无休 员工下班途中去世
图为二审庭审现场。
认定因果关系 酌定公司赔偿比例
文章来源:《现代企业》 网址: http://www.xdqyzz.cn/zonghexinwen/2022/0720/2401.html